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4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華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華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於民國99年9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9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而自99年9月7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4月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3月16日,嗣於該案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90272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法務部矯正署函及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