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272號公訴人 潘國威 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11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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