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5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規定,經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亦定有明文。是經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自應由查獲機關逕予沒入銷燬,而毋須由法院以裁定為之。
三、經查,本案被告係自民國93年4月間起至同年8月28日下午
2時許止,連續在屏東縣○○鄉○○村○○路○○巷○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警於同年8月30日凌晨3時許,在屏東縣○○鄉○○路中日超商前查獲,並扣得白色粉末3包(毛重1.2公克),上開白色粉末3包,經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依聯勤204廠製造之煙毒品檢驗A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雖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反應,此有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份在卷可參,惟前揭扣案白色粉末3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結果,係屬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合計淨重1.70公克;空包裝總重0.68公克)成分,有該局93年11月23日調科壹字第240003349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1651號卷第27頁),核與聲請意旨所稱上開扣案物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不符,是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包,自應由查獲機關應逕予「沒入」銷燬,尚無聲請法院「沒收」銷燬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誤認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3包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定之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尚嫌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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