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仲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仲彥│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4810││3月13日││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仲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12日止累計94,488元正未給付,其中14,810元為消費款;79,67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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