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再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23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許文昌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56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211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原判決之繕本」,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而言,其若經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始行確定者,應連同第
二、三審之判決繕本一併提出,俾供管轄法院之審查。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許文昌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不合法定程式,而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17號判決要旨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