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昌儒選任辯護人鍾錫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2月26日下午2時30分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