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9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啟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啟宏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受刑人黃啟宏前因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1至編號4、編號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聲請合併執行並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