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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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品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5520號),就起訴書附表2編號2所列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品克被訴向 周佳葱 詐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品克於民國109年10月前不詳時間受託於 劉俊甫 、 邱緯綸 、 邱品融 (3人現由以下附表1所示之地檢署偵辦,或提起公訴)等人,負責收取劉俊甫等人以不詳之手段獲取,用以騙取被害人匯款之金融帳戶。嗣被告與劉俊甫、邱緯綸、邱品融等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9年10月5日3時5分許,緣 陳聖欣 (另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在臉書社團見臉書暱稱「 吳靜儀 」在「家庭代工」社團內所張貼之徵才訊息,並留LINEID「NK9188」,陳聖欣遂與該ID加為好友,後詐騙集團不詳成員LINE暱稱「思思」與陳聖欣聯繫並佯稱:出租帳戶,公司將會給付薪資等語,致陳聖欣陷於錯誤,嗣另一詐騙集團不詳成員LINE暱稱「 何萱 主管」與陳聖欣加為好友,並向其索取銀行帳戶存摺與提款卡,陳聖欣遂於109年10月7日23時55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中壢後站店),將其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以店到店方式寄送至桃園市○○區○○○街00巷0號(全家八德永福店)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復由被告依照邱品融指示,於109年10月9日10時44分許,前往上址領取陳聖欣所寄內含一銀帳戶存摺與提款卡之包裹,並交付予劉俊甫,並由 邱偉倫 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報酬。後詐騙集團再於附表2所示時間對告訴人周佳葱施以詐術(即原起訴書附表2編號2所列之被害人),致告訴人周佳葱陷於錯誤,進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如附表2所示之金額至陳聖欣之一銀帳戶後款項亦遭詐騙集團成員領取一空。因認被告就告訴人周佳葱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的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定有明文。又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的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的數法院,由繫屬在先或經裁定繫屬在後的法院審判,致不得為審判者,自應依本款諭知不受理判決,避免一罪兩判(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判決意旨同採此見解)。
三、經查:
(一)被告與劉俊甫、邱緯綸等人於民國109年10月初經由邱品融及微信通訊軟體暱稱「七爺」、「麥拉倫」、「法拉驢」等詐騙集團上游人員之介紹鼓吹,得知可擔任集團車手獲取報酬,渠等遂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其他成員合組詐騙集團(3人以上),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騙集團所屬成員於109年10月7日19時8分許,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致電 周佳蔥 ,佯稱其於購物時,因遭客服人員誤植為超級會員,將導致其帳戶被分期扣款,需依指示解除帳戶扣款云云,致周佳蔥陷於錯誤,而於翌日(8日)18時34分許,以自動櫃員機操作方式,自其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萬4,985元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 李劉堅 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嗣被告則依邱品融指示,前往指定地點拿取裝有前揭李劉堅名下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後,即於109年10月8日18時40分許至18時41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北投明德門市,以自動櫃員機提領25,010元,並將該等現金款項及前開提款卡一併藏放在邱品融指定之置物櫃內,再自該置物櫃拿取當日1,000至2,000元不等之現金,以作為其參與前揭集團性分工行為之報酬。被告涉犯上述犯罪事實,已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2月23日以110年度偵字第708號、第1628號提起公訴,於111年8月31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緝字第16號案件(以下簡稱前案)判決等情(尚未確定),此有該案起訴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二)被告涉犯如公訴意旨(即原起訴書附表2編號2)所示犯行,已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已如前述。其中前案所示被害人周佳蔥,即為本案如附表2編號1(即原起訴書附表2編號2)所示告訴人周佳蔥,蓋告訴人周佳蔥因遭詐欺集團詐欺而陸續依指示於附表2編號1及前案所載之時間、地點分別匯款至陳聖欣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李劉堅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乙節,業經告訴人周佳蔥於警詢證述明確(詳桃檢109年度偵字第35520號卷第43頁至第49頁),則可認為同一案件。由此可知,是檢察官就本案上述告訴人周佳蔥部分再提起公訴,並於111年2月8日繫屬本院(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48號卷第5頁收文戳),自屬法律上同一案件之重複起訴,應由繫屬在先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併審理。是以,依上述規定及說明所示,本院就被告被訴之上揭犯行(即如原起訴書附表2編號2部分),自屬重覆提起公訴,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高上茹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附表1:
被告偵辦之地檢署案號1劉俊甫新北110年度偵字第11137號、12915號、14026號士林110年度偵字第1628號2邱緯綸新北110年度偵字第11137號、12915號、14026號士林110年度偵字第1628號3邱品融新北110年度偵字第11137號、23881號另行通緝士林110年度偵字第3491號另行通緝附表2:
告訴人詐騙時間與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1周佳葱109年10月7日19時8分許,詐騙集團冒充FB拍賣之客服佯稱:購買枕頭時誤值為超級會員,每月江自動扣款1000多元,要協助解除扣款,後續將由銀行客服處理等語。嗣又一冒充台新銀行客服佯稱,需依指示操作ATM,否則帳戶會被凍結等語。109/10/1015:1029,985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