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85號上訴人即被告三慧寺法定代理人 賴琇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依祺 間民國99年度訴字第585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100年12月19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5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7,640元(計算式:上訴人應返還土地面積為2,56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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