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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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G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544號殺人未遂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李文福法官高明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