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一二0九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乙○○兼右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即漏列第三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及第四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如第三、四順位繼承人有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