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3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3歲選任辯護人徐原本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對經起訴之連續加重竊盜犯行坦承不諱,並核與被害人乙○○等人之指述相符,且經證人 吳盈昌 等人證述明確在卷,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及被告所有之扳手、尖嘴鉗等工具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於2月內,涉犯下4起竊盜案件,即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且其現業因本案經本院於94年3月9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罰金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300元折算1日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子涵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