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207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地:臺中縣○○鄉○○村○○○街○○號)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壹年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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