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2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俊雄元大地政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吳幼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軒涵 間因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9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7,5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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