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 黃書瑋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法華寺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法華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法華寺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法華寺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於民國45年11月6日以其民政局45年9月29日(45)北市民社字第027702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7年7月1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07登記簿第4冊第7頁第46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尚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尚有不具備之處,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提請第16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法華寺捐助暨組
織章程第8、9、14條及第9之1條部分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林妙穗附件:相對人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8、9、14、9之1條對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