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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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09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臣 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菀榆 被告 釜鈺 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鎧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12月18日由上訴人收受,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09號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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