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所有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 施燭梅
陳進興 陳美櫻 施進銘 陳美蘭 陳進釧 顏 翁玉霞 顏振益 顏紅姿 顏素雲 顏芳蘭 顏莉燕 陳黃鶴 陳旭賜 陳旭佳 陳翠雲 陳翠花 黃國山 黃瓊枝 黃三郎 黃美玲 黃敏惠 翁通利 翁啟真 翁翠蘭 邱翁秀淑翁 陳秀 翁初蘭 翁景春 翁達人 翁淑芬 王晴卉 翁振瑋 翁郎發翁發育 翁阿香 翁浩誠 翁健毅 翁有誌 陳 翁秀美 蔡玉蘭 蔡玉莉 蔡政庸 翁秀梅 翁秋煌 翁秋賢 翁秋源 葉 蔡月霞 蔡雅慧 葉雅美 葉雅鳳 葉雅麗 葉秀玉 葉靜誼 葉倍青 葉任峰 葉翠婷 翁達人 黃吳玉卿 丁長苗 丁淑珠 丁伯連 丁慶雄 丁文雄 翁陳來于 翁金龍 翁郁芬 翁文香 翁進通翁 陳淑女 翁聖傑 施杏蓉 翁挺凱 温佳珍 翁鈺其 翁菘蔚 翁茂上 翁炎山 曾義介 曾文宏 曾仁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被告義竹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黃阿 家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48,45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