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瑞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瑞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楊瑞源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六一五九號判決及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六六九號判決迭著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五十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下同)000年0月000日生效施行;按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數罪併合處罰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楊瑞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四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二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一0二年六月十七日所提出之聲請定應執行刑狀一份在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楊瑞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一│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一年三│有期徒刑七月│││月││月││├──────┼───────┼───────┼───────┼───────┤│犯罪日期│101.03.10上午4│101.03.10上午4│101年3月30上午│101.03.30下午│││時15分許回溯前│時15分許回溯前│7、8時│1時45分許採尿│││4日內某時│4日內某時││回溯前4日內某││││││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臺中地檢署│臺中地檢署101│臺中地檢署101││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101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第1372號│第1372號│1045號│1045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第1618號│第1618號│2175號│2175號││├──┼───────┼───────┼───────┼───────┤││判決│101年7月11日│101年7月11日│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9日│││日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第1618號│第1618號│2175號│2175號││判決├──┼───────┼───────┼───────┼───────┤││確定│101年7月30日│101年7月30日│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9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101│臺中地檢署101│臺中地檢署102│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9181│年度執字第9181│年度執字第2687│年度執字第2687│││號(編號1、2號│號(編號1、2號│號(編號3、4號│號(編號3、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已接續│1年5月,已接續│1年8月,已接續│1年8月,已接續│││執行)│執行)│執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