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 張羣 聘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廷陽 等二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被告應拆除其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A部分內地上物所占用面積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