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毒抗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毒抗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毒抗字第251號抗告人即被告 鐘仁政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毒聲字第684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所為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4780號、102年度聲觀字第63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伊從102年5月22日被抓到吸食毒品後,就決心不再吸食,迄今均真的沒碰毒品,且已經跟家人在市場工作,希望能予自新之機會,如以後再犯,願加重處分云云。
二、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2年5月22日晚間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附近加油站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5月24日晚間7時許,經警持搜索票至被告新北市新莊區之居所搜索而查獲等節,業經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且其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其尿液檢體,檢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複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102年6月1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人姓名代碼對照表各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甚明。又審酌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而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處分,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據,為初犯。原審基此乃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被告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核並無違誤。而被告人抗告所提個人已知悔悟等情,並非法院是否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所應審酌之事項。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章大富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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