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午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論罪科刑,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0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
6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與前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年4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