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01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義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4,684元及利息、違約金,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交易明細查詢、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存證信函暨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核該債權讓與證明書與交易明細查詢(僅載有繳款金額紀錄)之內容,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本金數額24,684元之利息起算日,即得為以最後繳款日期94年11月23日之翌日起算,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即應提出本金即為24,684元之交易明細查詢,並須可看出利息起算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