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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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08號原告 林萱茵 被告褔臨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田丁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訴請確認民國99年11月5日福臨華廈社區第九屆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召集人資格不符、決議議案四不存在或無效,核其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因前開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郭如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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