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8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500322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3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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