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286號上訴人 曾靜怡 即大未來補習班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5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判決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意旨以伊僅欠被上訴人鐘點費新台幣(下同)30萬5125元,被上訴人卻主張所欠60萬5125元全部為鐘點費,顯不實在,原判決有訴外裁判之違法云云。惟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清償之債務,本即包含鐘點費及借款2筆債務,此觀被上訴人請求支付命令之內容載明請求鐘點費及借款即可明瞭。原判決亦根據上訴人所書立之債務承諾償還書之法律關係,判命上訴人依約給付,並無訴外裁判之問題,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陳成泉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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