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1歲
弄25號(選任辯護人林思銘律師
劉雅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2月1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5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蔡欣怡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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