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馮雄昌
一、原告因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曾聲請對被告 黃國裕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叁萬叁仟壹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叁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