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 謝維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正誠 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並補正系爭新竹市○區○○里○○路○○○號房屋之租賃契約到院,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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