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497號債權人 陳錦定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玖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