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50號原告 廖麗卿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被告 蔡裕銘 即新泰宜婦幼醫院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訴訟代理人 高馨航 律師被告 詹崴盛 被告 謝文昇 訴訟代理人 陳慶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