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陳燕蘭 被告 張居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1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張淵森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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