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上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丁○○右當事人間因侵占等案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八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十四號判決。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據資料。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本件刑事訴訟被告等被訴侵占等案,業經原審判決自訴不受理,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告對上開附帶民事訴訟法駁回原告之訴,核無違誤,上訴人上訴即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洪慶鐘法官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永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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