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259號上訴人 熊品華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明順 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柒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