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765號債權人天與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大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紅皇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為20A之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相關釋明資料
,並提出台中市○○區○○路○段0號20樓之1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㈢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㈣提出社區之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