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救字第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蔡政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