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 陳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愛伶 被告 龔清安 (已歿)
龔德興 龔德敏 龔美雲 龔鶯美 蘇振憲 蘇素梅 蘇振豐 蘇素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4,2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