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矚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壬南選任辯護人林庭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壬南自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然自即日起解除接見通信之禁止。
理由
一、被告林壬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屬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乃人之本性,復尚有共犯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弟仔 」、「 小凱 」之人未到案,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
108年4月19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08年
7月19日起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前揭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受命法官訊問被告後,本院審酌卷附相關事證,認被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罪嫌仍屬重大,本院審酌被告就本案之出資、分工及運輸毒品之過程、報酬之給予等節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時所述前後不一,又與共犯 徐念恩 、 陳磊彥 之供述並非一致,且尚有「阿弟仔」、「小凱」等人尚未到案,仍恐有勾串之虞,是其上述重罪羈押而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之原因並未消滅,又本案尚未審結,為保全被告以利後續審判之進行,經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審理程序或後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108年9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因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且已傳喚證人徐念恩到庭作證完畢,已無再予以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一併諭知解除被告接見通信之限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