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世隆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名下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有效保單一張、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誠人壽)有效保單二張(為健康險,無解約金)及汽車一輛,未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又查,聲請人除上開有效保單外,另有一張保誠人壽保單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保障期滿,於領取滿期金新台幣(下同)259,200元及紅利1,195元後契約效力終止,惟聲請人自陳於開始清算前已將上開滿期金用於清償親朋好友之借款及配偶勞工紓困貸款、修車費用,剩餘金額亦用於醫療費生活費,考量上開滿期金及紅利於聲請清算前已不存在,是認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且尚難認受清償借款之對象明知該清償行為有害及本件清算債權人,而認無行使撤銷權之必要。又就上開清算財團之處分,其中汽車車齡近20年,認無變價實益,不予變價;而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共57,019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以上有聲請人陳報狀、保險公司函、本院分配表及送達回執在卷為憑。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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