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78號聲請人 黃宏順 即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捐助章程第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董事長,本社為健全本社董事會社務運作及明確規定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資格及任期之相關事務,遂於民國104年9月9日召開第十二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本會捐助章程第12條如附件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內政部於104年11月2日以台內營字第1040075938號函同意備查,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備查函文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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