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95號原告 盧忠礼 兼 許芳瑞 律師即被繼承人 盧賢林 之遺產管理
人之承當訴訟人被告 盧博儀 兼許芳瑞律師即被繼承人盧賢林之遺產管理
人之承當訴訟人
盧長厚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水柳 被告 盧聖麒
盧耀謙 兼許芳瑞律師即被繼承人盧賢林之遺產管理人之承當訴訟人
李秀柔
盧秉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 律師被告 盧忠復
盧冠中 盧南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被告 盧盈壬
盧盈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編號2中關於共有人李秀柔、盧秉佑「附圖編號1-1、1-2、2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欄內「100000分之74816、100000分之25184」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0000分之25184、100000分之7481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