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44號原告 黃生亮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蔡全淩 律師被告宏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啟峰 訴訟代理人 周彥 憑律師複代理人 張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9日下午3時0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