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刑補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刑補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刑補字第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林振崑 送達代收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聲請刑事補償,對本院民國102年2月28日所為之決定(101年度刑補字第9號),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聲請人年籍欄中關於「68年」之記載,均應更正「58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8日在101年度刑補字第9號刑事案件補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中,其聲請人年籍欄中關於「68年」之記載,與卷內聲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不符,正確應為「58年」,是本件決定書原本及正本前揭記載部分,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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