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海商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海商字第20號原告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 律師被告德翔海運有限公司(T.S.LINESLTD.)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被告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壯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思涵 律師被告 陳文藝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之法定事由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自得依職權予以撤銷(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6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50號民事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年6月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5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該案原告上訴後,復撤回上訴並聲請退費在案,有該案民事判決、民事撤回上訴暨聲請退裁判費狀為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