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拍賣公告無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甲○○與台灣南投地方法院間因確認拍賣公告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並補正訴之聲明第一項之拍賣公告,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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