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2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2351號債權人嬌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振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請款發票影本。
三、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