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0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黃文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開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