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235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非訟代理人 傅韋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志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如貸款分期還款對帳單、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查詢表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