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金玉貞 被告 何宗祐
楊振宗 曾美麗 上列被告等(本院查無繫屬之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以何宗祐、楊振宗、曾美麗為被告(下合稱被告
3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本院查無被告3人之任1人目前經檢察官起訴而有繫屬本院之刑事案件,有本院查詢結果3紙為證,復經本院向原告確認是否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查報起訴案號,經原告回稱:本件還未起訴,我還是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附卷可參,依前開規定,本件既尚未有刑事訴訟程序存在,自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從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被告3人日後如經檢察官起訴,原告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依其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向本院民事庭起訴,惟須依其訴訟標的金額核算之裁判費用預先完成繳納,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魏瑞紅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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