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2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2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交簡字第254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東選任辯護人鍾夢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15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明東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伍年 ,並應向 唐存 忠給付損害賠償(執行內容、金額、方式、期限均如附表所載方式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林明東係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港都客運)之營業大客車司機,於民國108年10月5日18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下稱系爭大客車),在址設高雄市○○區○○○路○○○號港都客運加昌總站站區(下稱系爭站區)內,本應注意倒車時應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車後有無人員出入,並促使人避讓,且明知系爭站區內雖禁止民眾任意進入,但平常時仍有民眾或乘客在系爭站區內走動,駕駛車輛進出系爭站區時須小心留意,又系爭大客車裝有倒車顯影器,於倒車時會顯示車體後方影像,使駕駛人得藉由察看顯示影像以知悉車後狀況,於當時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倒車,適有民眾 唐劉秋香 步行經過系爭大客車後方,隨即遭系爭大客車右後車輪碾壓頭部及身體,唐劉秋香因此受有顱骨開放性及粉碎性骨折、全身多處骨折及開放性傷口等傷害,並當場因多重創傷而不治死亡。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明東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唐存忠 (即被害人唐劉秋香【下稱被害人】之子,下稱告訴人)之證述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刑事勘察報告暨所附照片、橋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檢驗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又被告於員警發覺其所涉過失致死犯行前,主動向員警自承其涉犯該犯行等情,業有被告108年10月6日之警詢筆錄存卷可佐,核與自首要件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本院審酌被告倒車時疏未注意後方狀況而肇生本件意外,致被害人因而死亡,並使其親人與之天人永隔,所造成對被害人家屬之精神上痛苦甚重,所為固無足取;惟念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並以分期付款為條件(詳附表)而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且現正按期履行中,告訴人乃具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及惠賜附條件緩刑等情,有本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調解筆錄、刑事陳報狀各1份附卷可佐,足見其不無存有悔意;另佐以被告於本件案發前並無任何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兼衡本件被告過失之情節、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揭被告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憑,且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復已具狀請求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之機會一節,業如前述,諒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伍年,以啟自新。復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固已調解成立,惟賠償尚未履行完畢,爰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宣告應履行附表所示調解筆錄內容,以確保告訴人之權益(惟實際給付數額應扣除被告已給付之數額,併此敘明)。倘被告未依期履行,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自得為撤銷上開緩刑宣告之事由,附此陳明。
本案經檢察官鍾仁松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緩刑條件│執行方式及執行內容│││(詳如本院109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618號調│││解筆錄所示)││││├──────┼────────────────────┤│向告訴人唐存│1.給付對象:唐存忠。││忠支付財產上│2.給付金額:224萬元。││之損害賠償,│3.給付方式及期限:││共計新臺幣(│㈠其中200萬元,業於調解期日前給付完畢。││下同)224萬│㈡餘款24萬元,自民國109年9月15日起,於每││元。│月15日以前,按月給付2,5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唐存忠│││指定之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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