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3號
原   告  林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晟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補正被告黃晟瑋之父母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關戶籍謄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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