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3號
原 告 林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晟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補正被告黃晟瑋之父母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關戶籍謄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